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
一、参合对象:居住在我镇农村的居民。
二、参合金额:每人每年缴纳20元。
三、住院补偿比例:
1、在县内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比例为80%;县民族中医院为75%:县人民医院、县妇幼保健院和博爱医院为70%。
2、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,经审批转诊的按40%比例报销,一般疾病一次住院最高补偿金额为15000元,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封顶线为25000元;癌症病人一次住院最高补偿金额为25000元,每人每年累计最高封顶线为50000元.在县外县级以上非定点或定点医疗机构未经转诊住院的,一律按务工人员住院30%比例报销,一次报销最高金额为5000元。
3、与慢性疾病相关的门诊发票,补偿比例为40%,每人每年补偿封顶线为2000元。
四、报销程序:
1、门诊医药费用:实行当场减免。
2、住院医药费用:先由参合户全额垫付。县内医院在出院时直接报销;县外医院出院后带《合作医疗证》、疾病证明书、出院小结、住院一日清单、住院费用总发票、户口薄和身份证到当地合医站初审,后由合医站送合医局统一核准再拔付到合医站兑付。
五、其它规定:
1、凡参合孕妇所分娩的新生儿,其疾病筛查经费(每例56.50元)纳入新农合全额补偿。
2、参合产妇、先经“降消”项目报销,再减去2000元后按相应住院标准补偿。
3、从2009年9月18日起,取消民政一、二类低保户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的全额补偿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