农村低保相关政策
一、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
1、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(1100元)的农村贫困人口。
2、鳏寡孤独、因病、因残、年老体弱、缺乏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低下、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,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。
二、农村低保对象的确定程序
1、以家庭为单位,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;
2、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,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;
3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,召开村级民主评议小组会议进行“民主评困”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拟报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人员名单,进行一榜公示;
4、乡镇抽查、审核、汇总,作出审核决定拟上报困难人员名单,进行二榜公示;
5、县民政局组织重点复核、抽查、汇总,作出审批决定,进行三榜公示。
三、补偿标准:(元/年人均)
一类:1500元(三无人员);
二类:1200元(重病、重残);
三类:1档720元; 2档680元;3档640元;4档600元;5档560元;6档520元;7档480元; 8档440元; 9档400元; 10档360元;11档320元; 12档280元; 13档240元; 14档180元; 15档160元; 16档120元。
四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,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:
1、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、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,撂荒承包土地、山林,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、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;
2、隐瞒家庭真实收入,或转移、放弃个人资产的;
3、法定赡养(抚养、扶养)义务人有赡养(抚养、扶养)能力的;
4、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;
5、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、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;
6、因赌博、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,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赌博、吸毒人员;
7、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