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
一、参保对象:居住在本镇的城镇居民。
二、缴费标准:18岁以上普通居民缴130元;中小学生18岁以下少年儿童缴40元;低保人群缴20元;重度残疾、“三无”人员不缴费。
三、待遇享受: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医疗保险费最高报销比例为5万元。
四、起付标准:一级医疗机构(乡卫生院、妇保站、中医院)50元起付;二级医疗机构(县医院)100元起付;三级以上医疗机构(地区及以上医院)300元起付。
五、报销比例:
一级医院:70%—75%;
二级医院:60%—65%;
三级医院:50%—55%。
六、参保居民住院报销程序及凭证:
1、县内医院住院出院时直接报销;
2、县外医院住院的,凭总发票、一日清单、疾病证明书、入院小结、出院小结,带回镇社保障所,由社保所办公人员带到县局报销。